4月30日,《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經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中介費;不退還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有市民表示,哪些情況才是“提供服務不成功”?這個問題界定不清楚,“退費”或罰款也就成了一句空話;還有律師認為,“1000元以下的罰款”力度太輕彈性太大。
“不成功”概念太模糊
“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不成功要退還中介費,否則要受罰。那什么叫‘介紹工作不成功’呢?”余檔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對于剛剛獲得通過的《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她覺得有些規定太原則化了。
作為“求職大軍”中的一員,余檔經常穿梭于各種招聘會,面臨6月份的即將離校,至今工作仍無著落的余檔最近打算去職業中介去碰碰運氣。當了解了相關規定后,余檔有些遲疑――如果職業中介拖個大半年也沒法幫我找到合適的工作,算不算提供服務不成功?如果推薦了兩份工作,實在不能干下去,算不算不成功?
在合肥高新區一家私營企業任職的劉玉成小姐認為,目前合肥市場上的職業中介機構很多,魚龍混雜,不排除一些職業中介收了錢卻遲遲不給求職者提供求職信息,而《條例》由于規定過于籠統對這一現象也無計可施。
暫無相關解釋條款
那么,關于《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中一些尚未十分明確的條款,合肥市目前有沒有配套解釋或規定呢?合肥市人大研究室的孫女士說,目前尚未有相關解釋的條款。
據孫女士介紹,《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由合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條例》在原先的基礎上,參照修訂后的《國家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做了相應修改。目前還沒有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套細則,具體的應用問題,由合肥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要盡快出臺配套規定
現在連市民買雙鞋子,什么情況下可以換,什么情況下可以退貨,都規定得非常詳細,而中介機構給求職者介紹工作這樣的事情,也應當規定清楚。市民李濤認為,何謂“介紹不成功”,不同的人理解肯定不一樣,說不定出入還很大,既然這個《條例》沒有規定清楚,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就要盡快出臺配套規定,進行比較細致的界定,否則這個政策就難以“落地”。
而針對《條例》中關于“介紹不成功不退費就罰款”的規定,李濤擔心,如果“提供服務不成功”這一前置概念都沒有搞清楚的話,所謂的罰款就形同虛設,要不就完全靠現場執法人員的經驗判斷了!
罰款的彈性太大了
“中介機構與求職者之間的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居間合同,求職者通過中介機構找工作時,一定要注意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內容。”安徽金晟律師事務所李永光律師認為,求職者在與中介機構簽訂合同時要詳細規定工作內容、薪酬范圍、工作環境等具體條款,以便準確界定是否成功了,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不少求職者在遭遇中介侵權行為后都忍氣吞聲,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維權成本太高――花很多精力和時間,就為幾十塊上百塊錢的中介費,不劃算。“針對求職者維權應當開通綠色渠道,簡易運作。”李永光說,“1000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力度太低,而且彈性太大,難以達到懲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