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即老百姓所說的起征點),由現在的每月2000元上調至每月3000元,同時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擴大了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行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與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聯動,除了簡化和完善稅制外,主要是使絕大多數工薪階層能享受因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稅率結構帶來的雙重稅收優惠,適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稅負。
“起征點”調至3000元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介紹說,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中最主要的內容,一是起征點,一是稅率。其中起征點的設置關系到哪些人需要繳稅,與廣大工薪階級關系最密切。設置“起征點”主要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在工薪所得中扣除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必要的“生計費用”。當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發生較大變化時,起征點也要作出相應調整,過去10多年,我國個稅的“起征點”已經進行了幾次調整。
在專家看來,提高起征點并不是一勞永逸,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將起征點提高到3000元,為今后幾年居民消費性支出的增長還留下了一些空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表示,全國統一起征點,總體上反映了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收入水平,有些地區物價指數較高,居民收入水平也較高,負擔能力較強,有利于體現稅收量能負擔原則。
月入15500元以下的納稅人享受雙重減稅
謝旭人介紹說,草案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了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第一級5%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不超過500元擴大到1500元,第二級10%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的500元至2000元擴大為1500元至4500元。同時,草案還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覆蓋范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了45%稅率,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有專家評價說,此舉是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和提高高收入者稅負的關鍵舉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測算稱,根據修改草案,我國工薪階層納稅人稅負將有三類變化:
月收入15500元以下的納稅人,可以享受提高起征點和調整稅率結構帶來的雙重減稅,這部分納稅人約占工薪所得納稅人數的96%.比如,月收入3500元以下的納稅人,因起征點的提高而免于納稅,稅負下降100%.
月收入在15500元至19500元之間的納稅人,總體稅收負擔有所降低,比如,月收入18000元的納稅人,總稅負下降2.8%,這部分納稅人約占工薪所得納稅人數的1%.
月收入在19500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稅負,比如,月收入3萬元的納稅人,總稅負增加2.7%,月收入102500元的納稅人,總稅負增加4.9%,這部分納稅人約占工薪所得納稅人數的3%.
單純調高起征點對低收入群體沒有意義
這次起征點調整引起了廣泛關注,不少人提出提高至4000元、5000元,甚至更高。有財稅業界人士表示,單純調高起征點,中等收入及以上的人因此受惠,但對我國相當部分低收入群體沒有意義。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郝如玉表示,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難點主要是“起征點”高低的選擇,對此的解決策略應是“多調級距、稅率,少調起征點。”
郝如玉認為,起征點上調會對居民收入的調節產生一定的“累退”效應,即對縮小貧富差距的反向調節。比如,在我國現行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下,個人月工薪收入扣除掉“起征點”后的余額在500元以下的部分,適用最低5%的稅率;超過10萬元的部分,適用最高45%的稅率,如果將起征點由2000元上調至2500元,對于月工薪收入分別為2500元和102500元的兩人來說,減稅效果迥然不同。
月工薪收入2500元,提高起征點后,由原來每月繳納25元[(2500-2000)×5%]的個稅,變為免稅,稅負減輕了25元;月工薪收入102500元,其10萬元以下的那部分收入稅負沒有變化,而超過10萬元的那部分收入稅負則由原來的225元[(102500-2000-100000)×45%],下降為0元[(102500-2500-100000)×45%],其總稅負減輕了225元,結果是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稅負多減輕了200元。
郝如玉認為,上調起征點的數額宜低不宜高,應該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的改革共同進行,消除累退性,真正發揮個稅“削高補低”的作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表示,起征點不宜上調過高主要考慮兩個問題。
第一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面不能太窄,作為調節居民收入的重要稅種,我國工薪所得納稅人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28%,低于發達國家的50%至80%,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30%.起征點提高到3000元,納稅比例降為約12%,提高到4000元,納稅比例降為約4%,提高到5000元,納稅面降為約3%,納稅人不斷減少,有悖稅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
第二是不宜對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影響太大。此次修改,僅提高起征點一項,財政就減收約990億元,相當于2010年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1/3.如果財政減收過多,將削弱政府對低收入者的補貼和公共服務能力,尤其是對經濟欠發達、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的地區,影響會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