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定義不唯學歷不唯身份
據悉,現行的《廣州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于1992年制訂,部分條文與《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國家法律相沖突,如限制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業間流動、市區單位不得到市屬縣和邊遠地區招聘人才、見習期內不允許人才流動、招聘人才前須經勞動部門同意等,故必須加以修訂完善。同時,原有規定無法適應廣州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因此必須盡快加以完善。
對于人才的定義是修訂稿的一大變化。根據現行規定,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順應時代的變化,修訂稿提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相較之下,這種定義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更有利于激發人才的創造力和積極性。
消除體制內外人才流動障礙
目前,制約人才流動的因素最主要是來自體制方面的障礙,如體制內和體制外的人才在戶籍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等涉及身份管理的問題上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導致人才在流動中的權益受損,從而不能使人力資源達到優化配置。因此,要促進人才流動,首先要沖破制度障礙。
修訂稿提出要消除人才在不同所有制組織間流動的障礙,鼓勵人才在各種所有制組織中流動,堅持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所有制組織中的人才平等對待。修訂稿規定,流動到非公有制組織、新社會組織中的人才平等享受政府在人才培養、吸引、評價、使用等方面的各項政策和政府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資金、項目、信息等公共資源;平等參與政府開展的人才宣傳、表彰、獎勵等方面活動。
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規定保留
據悉,在修訂稿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門認為人事代理服務中“工齡審核、檔案工資調升、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在實際操作中已無實質意義,建議刪除,但經認真研究,修訂稿決定保留。
據介紹,保留的原因是“工齡審核、檔案工資調升、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是人事代理服務的重要內容,關系到流動人才的切身利益,是目前人才流動過程中必要的服務項目。“工齡審核”的服務對象主要針對引進人才是來自體制內單位(事業單位或機關)時,該部分人才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在事業單位或機關的工作年限要通過辦理工齡審核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從而可以順利的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檔案工資調升”則是人事代理的日常工作,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人才流動辦理調出手續時普遍需要辦理。
“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雖然廣州在引進人才時已經不再做限制和要求,但廣東省除廣州市以外的城市(如韶關、深圳)及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在引進人才時仍要求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否則不予辦理接收。因此,考慮實際銜接和保障流動人才合法權益的需要,上述三項服務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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