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薪酬之外的重要福利,“社保”成為今年人力資源市場上的絕對趨勢,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求職者,都將“繳保險”當做彼此間討價還價的籌碼。近日,記者在市人力資源市場舉辦的專場招聘會上發現,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因為對試用期理解有偏差,搞不好就要吃悶虧。
試用期后簽勞動合同
今年46歲的朱先生想應聘倉庫保管員,“保險怎么交?”招聘主管介紹:“試用期兩個月,月薪1450元,轉正后,月薪1800~2200元,簽合同,繳五險一金……”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戴登凱:雖然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了簽合同的意識,但對于時間點,大家還有理解偏差。
按照規定,試用之前就要簽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先簽合同后干活。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相對自由,這個相對自由主要是指,試用期內在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享有比正式勞動關系中更大的自主權:對勞動者而言,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解除勞動關系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轉正之后再繳納社保
很多用人單位都會在試用期滿合格后再給員工繳納社保。有的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也有的是因為現在人員流動性較強,員工入職一兩個月后又離開的事例相當多,而繳社保手續繁雜,于是一些單位怕麻煩,等員工正式安定下來才來辦這些手續。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戴登凱:社保是沒有試用期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只要發了工資,就應該交保險,試用期也不例外。
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風險很大,比如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將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
正在修訂的勞動條例中就特別強調,“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生病時,單位不能以此為借口不予錄用,必須讓勞動者先享受醫療期待遇,待病愈后,繼續履行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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