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應聘一家單位,從事制單員的工作,公司與他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并注明試用期我6個月,在使用的過程中小明也很勤奮努力,很對6個月的時間即將結束,上級領導并口頭同意小明立馬轉正,但人力資源的相關人員找到小明談話,并要求小明簽訂試用期延長合同,為此,小明非常生氣,請問無辜延長使用合同合法嗎?
勞動法規定了,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有不同時間的試用期,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是相關的,勞動合同期限越長,試用期也可以越長。可參考:試用期但試用期的極限時長是6個月,無論再長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員工有6個月的試用期,小明所在企業的做法是不對的。小明有權拒絕。企業要么給小明轉正,要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要正當。以小明現在的情況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賠償的,因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雖然沒辦理手續,也屬于正式員工。但小明所在企業提出了這樣的條件:要么延長試用期,但工資不變不給之前口頭約定的轉正工資;要么接受延長試用期,并簽延長試用期合同。由于企業未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工資及轉正工資,所以,小明在工資的問題上,沒有與企業談判的條件。綜上所述,員工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及試用期的時候,都要看清勞動合同條款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