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教師遭拒錄,艾滋青年起訴維權
今年23歲的小吳是一所全國不太有名的師范學校的應屆畢業生。他遠離安徽農村老家,在外求學四年,好不容易跳出“農門”,自然渴望畢業后在城市找到一份體面的工作。擁有教師資格證的他,目標是進城里的公立學校當一名老師。
2010年5月6日,安慶市市直中學公開招聘中學教師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招聘公告,公開招聘市直學校教師80名。小吳獲得這個信息后,心中大喜。5月16日,小吳趕到安慶報名參加考試。在2000多人參與競爭中,他脫穎而出,于5月29日、6月28日分別通過筆試、面試,入圍體檢。
7月12日,小吳在安慶市立醫院參加了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體檢。在焦急的等待中,小吳收到安慶市教育局發來的告知書,告知他體檢結果為“不合格”。小吳經詢問,體檢不合格的原因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所以不合格”。《檢驗生化報告單》顯示,檢驗項目第二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結果為待查。7月27日,小吳向安慶市教育局書面申請復檢。8月6日,經安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確診小吳HIV-1抗體陽性。8月12日,安慶市立醫院向小吳出具了結論為“HIV-1抗體陽性,不合格”的體檢報告。安慶市教育局根據體檢報告,按照《2010年市直學校公開招聘教師公告》規定,認定小吳不符合聘用教師的資格和條件,決定對小吳不予錄用,并于8月15日向小吳送達了不予錄用告知書。
剛剛大學畢業,突然就成了艾滋病毒攜帶者,又被擋在聘用教師的門外,小吳感覺一下子跌入萬丈深淵。恍恍惚惚的他只有靠上網打發日子。開始是在網上查查有關艾滋病的防治知識,慢慢地在一些論壇,看到有些帖子談論乙肝、艾滋病就業歧視問題,他覺得自己也“被歧視”了,聯想到同樣發生在安徽的中國首例乙肝就業歧視案當事人最后獲得勝訴,他想到了走司法途徑維權。幾經周折,小吳得到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支持。北京、合肥的兩個律師聞訊后,均表示非常樂意為他提供法律援助。
小吳請求確認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請求責令被告作出錄用原告為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收到小吳委托律師遞交的行政起訴狀后,迎江區法院經審查,小吳的起訴符合訴訟條件,決定立案受理。
就在律師去安慶市迎江區法院遞交訴狀前,一些媒體記者已經得知小吳因艾滋病檢測呈陽性遇“就業歧視”要狀告安慶市教育局、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一“爆炸性”新聞,有的搶先發出了消息,并冠以“我國首例艾滋就業歧視案”之名。面對媒體的報道和接下來未知的訴訟,小吳最怕被親戚朋友同學知道自己染了艾滋病病毒。小吳要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保護好其個人隱私。迎江法院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迄今為止合議庭對小吳的個人信息都守口如瓶。
雙方圍繞兩大焦點展開激辯
2010年10月13日,迎江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圍繞兩大爭議焦點展開進行辯論:一個是安慶市教育局拒絕錄用小吳是否合法;一個是安慶市教育局用公務員的體檢標準來招聘教師是否合法。
被告安慶市教育局向法庭提供了20多份證據、法律依據,證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其委托代理人辯稱:被告作為此次招聘教師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招聘教師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有權作出是否錄用決定。原告經體檢,后經復檢,安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確定原告HIV-1抗體陽性,安慶市立醫院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體檢報告,結論為“HIV-1抗體陽性,不合格”。被告據此認定原告不符合聘用教師的資格和條件,決定對原告不予錄用,事實依據充分。
小吳的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小吳報考的是教師,而非公務員。安慶市教育局沒有權力在招聘教師中采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其程序是違法的。根據《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業、入學等權利專門做了明確的保護性規定。被告以原告“HIV-1抗體陽性,不合格”為由,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為教師的機會,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業的權益。
被告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此次招聘人員的人選由用人單位確定,我局只是在擬聘人員確定后履行批準和備案手續。安慶市教育局根據原告的體檢結果,決定對原告不予錄用,符合聘用教師有關法律規定。我局與原告沒有直接關系,被告主體不適格。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局的起訴。”
當天的庭審持續了3個多小時,法官沒有當庭宣判。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1月12日下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
迎江區法院認為:此案中,原告在參加教師招聘的初次體檢中,“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結果為待查。經原告申請復檢,安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確診原告HIV-1抗體陽性,即系“HIV”(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是艾滋病臨床分期表現的一種。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被告根據原告的體檢報告作出不予錄用決定,事實依據充分。
被告在此次教師招聘錄用工作中,制定招聘計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受理應聘人員申請,進行考試、考核和體檢,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并予以公示,符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招聘的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迎江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錄用決定,事實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