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兩則關于工傷的新聞引發熱議。一是長沙一男子陪老板應酬喝酒導致胃出血,雖然在接受調查中,超過八成網友認為,這應該屬于工傷,但當地人社局表示,這不屬于工傷。二是哈爾濱市一位清潔工加班掃地時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搶救后挽回生命,但申請工傷認定仍被拒絕。正當人們疑惑工傷保險到底“保”什么時,一些讓我們意想不到的工傷賠償案例卻給我們帶來了小驚喜:比如高溫作業中暑可以申報工傷認定;在廣東,因“恙蟲咬人”受傷的清潔工的工傷申請已獲受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勞動者對于個體權益越來越關注,工傷賠償成為職場的“熱門”話題。但是,記者采訪發現,很多企業、勞動者并不明白什么樣的情況才屬于工傷,就此,記者采訪了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麗琴,結合幾種常見情形進行分析,讓更多勞動者進一步明晰工傷認定的標準。
員工違規操作受傷 也可享受工傷保險
案例一:老李是一家機械廠的老板,因為工廠里工人們操作的都是沖床等重型機械,老李十分擔心出事故,所以一向特別強調遵守操作說明,要求工人按規范操作。為了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老李還特意購進一臺智能輸送零件沖床,不需要手動送件,十分安全。但是讓老李沒有想到的是,工人小趙偏偏是在這臺機器上出事了。在操作中,小趙右手被沖床的沖壓板壓住,手掌當場血肉模糊。經醫院診斷,小趙右手除大拇指外的4個手指全部粉碎性骨折,喪失勞動能力。
事后經過調查得知,出事的前一天晚上,小趙玩網游一直玩到凌晨,第二天上班精神恍惚,老打瞌睡。為了讓零件運送得快些,小趙沒有遵守操作說明讓機器自動送件,而是用右手去推送零件,導致手被沖壓板壓到。
得知工廠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后,還打算幫小趙申請工傷賠償,有人勸說老李不要白費力氣,說小趙受傷是他自己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能算工傷,老李對此也很疑惑。
鄭麗琴:在我國,工傷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原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這“三要素”的傷亡事故,無論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還是勞動者自己,都可列入工傷保險范圍。但是,故意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不屬于工傷的3種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吸毒的;(三)自殺或自殘的。違規操作并不在排除范圍之內,因此,小趙的受傷事故屬于工傷。
下班后突發腦溢血 無法算作工傷
案例二:前不久,福州晉安區一家公司在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網站上留言進行咨詢:公司一位員工下班后,晚上在員工宿舍休息時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保住生命,但腦溢血導致半身不遂,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公司想知道,這種情況是否算工傷?公司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鄭麗琴:這位員工的情況不屬于工傷,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的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認定為工傷;二是視同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嚴格來講,《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為工傷的情形,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實則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我國立法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將上述3種情形視同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立法上已經擴大延伸工傷的情形。員工突發腦溢血非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原因”導致,并不屬于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上班時打開水受傷 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案例三:小陳是長樂一家紡織公司的員工,因為從事的是辦公室工作,小陳一直覺得工傷這件事情離自己很遙遠。誰料前不久,小陳在上班時,因為覺得口渴,于是端起水杯去開水房打水。開水房是一個很重的鐵門,打完開水準備回辦公室時,小陳用力將門帶上,結果拉門的左手來不及抽出,被鐵門夾住。事后經過鑒定,小陳的手為十級傷殘。
現在小陳想了解,自己的左手受傷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但他心里很沒底:“好像聽說因為工作受傷才算工傷,我是因為打開水受傷,和實際工作內容并無聯系,不知道是否屬于工傷賠償范疇?”
鄭麗琴:小陳受傷事故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為工傷。“因工作原因”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與工作內容是否有關的生產活動,應做廣義上的理解,它不僅包括與工作內容有關的生產活動,還包括與生產活動不可分離的行為。小陳在工作中口渴喝水,是勞動者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生產活動的自然延續,與生產活動不可分離,因此小陳受傷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