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想辭職,便提前30天通知了單位,但單位一直未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她請求單位賠償損失,但單位卻以其已提起勞動仲裁為由,認為她不屬于超期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該單位的說法有依據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可見,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勿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仲裁或訴訟)不能阻卻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行為的過錯。未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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