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大學畢業(yè)后就分到某工廠工作,試用期一個月。一次工作中由于他人失誤導致小王的腳被貨物砸傷,請了幾天病假,回來上班后找單位報銷醫(yī)療費,卻被告知“在試用期內出的事故,單位概不負責,而且不發(fā)病假工資。”多次與單位溝通遭拒。小王為此咨詢,單位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本案中,單位借口內部規(guī)定“試用期內出的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且不發(fā)病假工資”拒絕小王的要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內部規(guī)章制度應屬無效。因此,小王可申請仲裁解決雙方糾紛。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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