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嗎?我能獲得賠償金嗎?
2) 我需要把工卡數字證書之類的返回公司嗎?我很想把護照保留下來,護照上面有我的出入境紀錄。這個可以作為在海外工作時間直接證據(因在海外工作每天有幾百人民幣的補貼,這部分補貼公司不想算做工資來進行賠償,這是是爭論的焦點)。
3) 我昨天羅列了公司需要向我支付的條目。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將這些賠償條目支付我后才還回工卡數字證書?如果我還了工卡,特別是護照,以后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是很被動?
4)目前我還需嚴格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嗎?
5)我回國后的前兩天早上沒打卡,部門以此為由說我曠工并扣浮動工資并整個部門通報批評。我已找到了有關證據提供給了部門證明我沒有曠工。但現在他們仍然沒把10月份的工資支付給我。我可不可就此要求他們給賠償金?賠償多少合適?
1、如果公司調崗的理由本身不充分,那么單方調崗后再您不服從新工作安排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為由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公司依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您支付賠償金。
2、是否需要把工卡數字證書之類的返還公司?沈斌倜律師認為,如果公司依法與您解無法認定在海外的工作經歷,您可以通過錄音固定證據或者在辦理工作交接之前去公正部門辦理公正來保留您想保留的證據。另外,關于海外工作時間,沈斌倜律師認為,如果在仲裁過程中您主張您在海外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如否認必須要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在這段時間您沒有在國外工作,否則,仲裁應當支持您的主張。因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對自己保留的材料舉證,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員工的工作經歷和工作安排,沈斌倜律師認為,屬于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范圍。當然,為了萬無一失,您可以通過上述方式保留下有利于您的證據。如果公司違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不與公司交接工作,但是前提是您有把握仲裁能夠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否則,因為不及時交接工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有權主張賠償。
3、如果公司依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您沒有權利要求公司先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再做工作交接,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做完工作交接之前用人單位沒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您有把握公司與您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且確信能夠被仲裁庭或者法院認定的話,您可以以交接工作前先支付賠償金和公司談判。對于您的工資部分,無論公司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是違法還是合法,根據廣東工資條例規定,都應當在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
4、如果您已經接到單位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您就沒有義務再遵守該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您認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法,您可以先試著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有權到您勞動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國內的話)或者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勞動關系,補發工資。當然,如果您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勞動關系再恢復已經不可能,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違法解除賠償金。關于賠償金標準,在您第一個問題已經回答,此不累述。
5、如果您沒有曠工,且有證據證明確實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仍然以拖欠您曠工為由不發放工資的行為違法。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還有權要求公司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請注意您有權要求公司加付經濟補償金,而非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