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明(化名)由某勞務派遣公司派到某物業公司工作。為此,他一共簽了2份合同。一份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年。一份是與物業公司簽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蹊蹺的是,后一份用工合同中,合同期限只寫了從何年何月何日開始,何時結束只字未提。因該條款為物業公司所填,王義明擔心追究太多公司會反感,便沒多問。
2年過去,王義明與派遣公司的合同因到期而終止。但物業公司仍用著王義明,雙方也未再簽其他合同。正當王義明感嘆遇到一個好東家時,物業公司通知王義明:因經營不善,第二天不用再來上班!王義明一時無法接受,經咨詢后提出,走人可以,但物業公司要支付自己在公司工作4年時間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補交2年的社保。物業公司對此一口回絕:王義明和自己并沒有勞動關系,只是派遣關系,補償金不可能,社保也沒門。
王義明和物業公司是否有勞動關系?如被辭退,他可向誰主張哪些權益呢?
【律師意見】
當初“有頭無尾”的合同,正是今日糾紛的根源!
針對這起典型的因勞務派遣引發的勞動爭議案,應看到,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存在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人員、接受派遣的單位三方主體并可簽訂三份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派遣的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接受派遣的單位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簽訂勞務派遣用工合同。即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為勞動關系,接受派遣的單位和勞務派遣工之間為用工關系。本案中三方之間前兩年的關系符合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特征,因此,此時勞務派遣公司與王某之間為勞動關系,物業公司與王某之間為用工關系。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王某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后,物業公司仍用著王某但其既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續簽勞務派遣協議,也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物業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雖對結束時間只字未提,但僅一份勞務派遣用工協議不能達到繼續維持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效果。故兩年后,三方之間不再具備勞務派遣用工關系的特點。在該期間,司法實踐當中傾向于認為物業公司與王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除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終止。本案中,物業公司與王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了一年,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王某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程序向物業公司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并要求其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僅憑“經營不善”的說法很難認定公司的解除行為具有合法性。故王某也可以選擇向物業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支付兩年工齡的違法解除賠償金。當然這兩年的社保王某也可要求物業公司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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