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是為所有勞動者獲得生活開支,辛辛苦苦一個月,為的就是自己付出后的收獲,但是部分公司在勞動者就職前會提前講明當月中任務需要完成一定的標準否則不予發放工資,也就是責任底薪,下面讓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問題
問:勞動合同中關于“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合法嗎?
答:不少單位的業務營銷類崗位,經常采用底薪加提成或無底薪的提成工資制。
勞動法明文規定了法定的最低勞動報酬,即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提成協議,不得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要求。
商定底薪條款務必注意,對于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論其是否完成了額定銷售量,其底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無底薪提成制和“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因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而違法。
商定提成條款務必注意,勞動者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員工提成款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獎金補償金。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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