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的職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其中15.5%的職工因完不成勞動定額而加班,15.9%的職工認為每天只工作8小時工資太少”;“超過30%的受訪企業制定勞動定額未經職代會討論,32.3%的企業不與工會協商,33.6%的職工表示,在訂單多或任務緊等情況下,企業不協商即單方提高勞動定額”
一項來自全國總工會的調查顯示,當前,勞動定額過高已成為迫使職工“自愿加班”的主因,不科學、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正在侵犯著許多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休息休假,乃至職業安全健康,導致隱性侵權。按照勞動法律的規定,企業職工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每日8小時,超過8小時的勞動,企業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因為未完成合理勞動定額而延長工作時間不屬于加班,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為部分企業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迫使職工 “自愿加班”提供了可乘之機。 “15.5%的職工因完不成勞動定額而加班,15.9%的職工認為每天只工作8小時工資太少”,這樣的調查數據表明,不合理的勞動定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對于企業來說,減少用工成本是其永遠存在的沖動。一般來說,降低用工成本可以有兩種途徑,其一,在不延長勞動時間的情況下,減少支付勞動報酬;其二,在報酬不變的情況下,延長勞動時間,F代勞動法律的發展,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的出臺和工資增長的剛性特征,使得企業通過減少勞動報酬降低用工成本的做法難以實現。在這種背景之下,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或延長勞動時間,或減少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報酬,就成為部分違規企業減少用工成本的首選。在整個人類法制發展歷史過程中,勞動法具有一個特點,即其他所有法律都是統治者自愿制定的,唯有勞動法是統治者被迫制定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勞動關系雙方實質上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國家給予傾斜性保護,即通過立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實現兩者間的平衡。
就具體的勞動關系實踐來看,集體協商通常被認為是補強單個勞動者力量,使其能與用人單位形成有效對抗的重要途徑。這一途徑在確定更加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方面也應該發揮更大作用。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會有責任也有權力代表職工參與制定勞動定額。這為工會參與勞動定額集體協商提供了法律依據。實際上,由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在科學測定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制定勞動定額標準,是目前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 “超過30%的受訪企業制定勞動定額未經職代會討論,32.3%的企業不與工會協商;33.6%的職工表示,在訂單多或任務緊等情況下,企業不協商即單方提高勞動定額”的調查統計數據,反證了集體協商對于確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的重要作用。因此,盡快開展勞動定額協商,是改變不合理勞動定額導致隱形侵權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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