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轉讓,法人已變更”能否成為企業拒絕承擔原公司工傷待遇的擋箭牌?
《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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