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案中,李某的工資為1500元/月,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故應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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