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獲悉,我市從7月1日開始調整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11133元,即不超過2012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711元的三倍。
月繳存基數不能超過
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據悉,2013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資,計算繳存基數的工資項目以國家統計局為準;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11133元,即不超過2012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711元的三倍。職工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西安市政府規定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該職工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910元/月;周至、戶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850元/月;藍田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790元/月。 繳存單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本單位職工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2年度新調入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實際發放工資的月份數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分別不應低于5%,不高于12%。
單位未按要求調整
公積金繳納基數職工可舉報
住房公積金單位月繳存額和職工月繳存額均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得出,職工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得出,兩項計算結果分別四舍五入到元。
各繳存單位應按要求,準確計算本單位職工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正確填寫調整清冊,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單位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進行抽查,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核定的工資基數的有效證明。單位未按要求為職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擅自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職工有權向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投訴。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向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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