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等條件,從規范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等多方面加強了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
長期以來,勞動派遣亂象叢生。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常常受到損害,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有的所謂的勞務派遣公司根本就沒有相應的資質,雇幾個人、租幾間房就開張了。
一些用工企業設置就業陷阱,不給勞務派遣工相應的福利待遇。當勞務派遣工與之理論時,大多被“我們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句話就給頂回去。還有一些無良企業甚至將吸納勞務派遣工作為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加利潤、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所有這些都與法律的規定比較模糊、缺乏操作性有關。新法的實行,將在更大程度上遏制上述欺詐勞務派遣工行為的發生。
作為勞務派遣工,首先要有維權意識,一定要明確與自己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公司是否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如果和你簽合同的所謂勞務派遣公司不具備相應的資質,那你一定要小心了,要當心在收取了你的職業介紹費以及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后,關門走人,逃之夭夭。二是派遣公司一定要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繳、少繳、漏繳社保。三是雙方應該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將勞務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以及退回方式。四是雙方應該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五是雙方應該明確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約定的越細越好,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以免在對方違約時糾纏不清。
勞務派遣在我國起步較晚,調整其關系的法律規定存在滯后的情況,因此,新法的出臺對于勞務派遣人員來說,是個好消息,具有非常大的意義。
這正是:勞務派遣貓膩多,員工有理沒處說;新法今起已實施,坑害員工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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