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是發行公司的投遞員,工作5年累計被扣押金3000元,2010年他被辭退后,押金卻一直沒退。他多次找公司索要,均被拒絕。無奈,他致電12351職工熱線尋求幫助。近日在西城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會律師的調解下,公司答應退錢了。
職工:工資被扣3000元 為保飯碗不敢言
趙先生2005年到某大型發行公司工作,當時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約定趙先生的崗位為投遞員。
趙先生告訴記者,當時公司有個不成文的“規定”,每個月都要從投遞員工資里扣下幾百元作押金,以備丟失、損毀客戶的報刊時賠償用。因為是公司的不成文的“規定”,趙先生雖然不高興,但也沒敢提出異議。
2010年12月,單位辭退了趙先生,當時,趙先生就提出讓公司退還押金。公司方面說要財務核實,讓趙先生回去等消息,后來就不了了之了。
在離職后的一年多里,趙先生多次打電話回公司討押金,但電話里對方一直找各種理由搪塞。他試圖拿著押金條到公司找相關負責人,但因為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保安不讓他進門。
單位:扣工資當押金 系快遞業“行規”
在采訪中,該公司的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現在投遞員的流動性大,拿著客戶價值不菲的報刊,一旦出現意外,公司必須有個保障。扣下一定的工資作為押金,一旦投遞員把客戶的報刊弄丟了,投遞員又玩失蹤,公司就可以先拿這筆錢賠償給客戶。
當記者問到,公司這種行為是否將經營的風險轉嫁給職工時,對方則表示這是發行公司的“行規”。
調解員:行規違反法律 職工有權舉報
對于公司的說法,工會律師王天任則表示,該公司扣工資當押金的行為明顯違法。受理本案后,王律師向該公司指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應當足額發放員工工資,而不得以各種理由私自扣發員工工資或者收取押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經確認后勞動監察部門還可對違法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之后,該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表示愿意調解解決糾紛,但要先核查趙先生的押金情況。就在記者發稿時,趙先生打來電話稱,公司答應退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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