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社局獲悉,日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印發通知,從今年6月起,廣州市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方式。通知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應當按工資支付周期發放。
生育津貼可逐月發放給單位
新出臺的《關于完善生育津貼計發方式的通知》要求,從2013年6月起,廣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生育津貼按以下規則執行:用人單位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正常產假天數,給予一次計發辦理申領手續前參保人應享受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一次領取參保人應享受的生育津貼后,參保人余下產假天數應享受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仍繼續參保、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生育津貼按月計發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停止參保、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計發其欠費當月及繼續欠費月度的生育津貼。
市人社局的有關負責人舉例介紹:
以女職工張某為例,其于2013年1月1日剖宮產一女,屬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產假應當有178天。如果單位在張三休完產假上班后(一年內)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那么,社保經辦機構則按規定一次性全部向單位支付178天的生育津貼。如果單位在張三休產假的第30天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那么,經辦機構則按規定向單位逐月發放生育津貼。
《通知》中強調,用人單位不論按以上哪種方式申領生育津貼,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視同職工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不能等申領了生育津貼后才發放給職工。
可有效杜絕女職工生育后“被炒”
對于本次生育津貼計發方式的調整,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調整后能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后即辦理停保或解除勞動關系等,導致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無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同時,從維護生育保險基金安全角度出發,能強化用人單位依法參保并繳交生育保險費的責任,確保保險費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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