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在一家廣告公司從事圖片處理工作,做事認真,深得賞識。但最近這段時間,小黃發覺老板總是在工作上“挑刺”。小黃平時都謹小慎微,工作上從不敢倦怠,專業水平也不錯。某天,小黃突然接到老板的電話,讓他不用來上班了,被“炒了魷魚”。事后小黃得知,老板的一個親戚頂了小黃的崗。該怎么辦呢?
【分析】
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計劃、用工需求在勞動市場上自主選擇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的工作技能、業務水平進行考核,也可以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違法的勞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案例中,廣告公司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已經侵害了小黃的合法權益。
【小編支招】
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炒勞動者魷魚的情形不在少數。有些用人單位僅憑負責人的個人喜好來決定勞動者的去留;有些用人單位認為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便可隨意開除勞動者,法律意識淡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做到有理有據、合法合規。那么,勞動者該怎么辦呢?
據理力爭,理性對待。在現實的勞工關系中,“生殺予奪”的大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心所欲。如果用人單位毫無緣由的讓您走人,應當據理力爭,讓用人單位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手續。但建議您過程中要理性對待。
協商不成,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在無故被炒魷魚后,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談判。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繼續上班的請求或者也不同意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則勞動者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勞動仲裁維權。老板舉證。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一旦雙方對簿公堂,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特別規定特別對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比如大家熟悉的在肯德基打臨時工就屬于這種用工形式。在這種用工形式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而不屬于違法,勞動報酬必須給足。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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