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奧肯在《平等與效率:重大選擇》一書中提到:“平等和經濟效率之間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或許這正是為什么它們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接下來,奧肯進一步論述:“作為更多地獲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獲得某些其他有價值的社會成果的可能性),無論哪一方的犧牲都必須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許經濟不平等的社會決策,必須是公正的,是促進經濟效率的。”以此作為衡量的尺度,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狀況恐怕恰恰是南轅北轍的。 就社保繳費基數上調,近日有媒體描述稱:“每年的7月,成為了中低收入者最為憂心的時期。每每此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出意外地‘上調’,由此這一月被戲謔地稱之為社保的‘漲價期’。”
實際上,各地的調整時間并不一致,主要看當地統計局公布上年平均工資的時間。據報道,從4月份開始,各地區就已經陸續開調。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從一些地方的媒體報道看,似應從當年1月1日開始。所以,在人社部門作出調整后,企業和個人繳費還需補繳前幾個月的差額。
社保繳費帶來的糾結
到網上搜尋發現,北京市于2013年6月17日公布“2013年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基于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12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223元,按此核定的“繳費基數上限”為5223元的300%,即15669元。但“五險”的“繳費基數下限”又各有不同,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下限為5223元的40%,即2089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下限為5223元的60%,即3134元。養老保險按8%計算,最低為167.12元(2012年為149.52元);失業保險按0.2%計算,最低為4.18元(2012年為3.74元);醫療保險按2%(+3元)計算,最低為65.68元(2012年為59.06元);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按以上數據計算,參加“五險”,最低繳費為236.98元(2012年為212.32元)。
上述報道中舉了北京金先生的例子:金先生5月份的工資條顯示,代扣養老保險費179.20元,醫療保險費59.06元,失業保險費4.48元;而到了6月,其工資條上代扣的養老保險費陡然增至707.60元,醫療保險費增至179.90元,失業保險費增至17.69元。就此,北京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稱:社保基數每年這個時候都會作出一定的調整,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按照這個解釋,在2013年6月,社會保險基金的繳費基數進行了調整。金先生5月的繳費是按2012年的基數,亦即按2011年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6月的繳費是按2013年的基數,亦即按2012年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社保費用的陡增說明了金先生的工資陡增。分別以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的繳費額推算,金先生2012年的月平均工資已經達到8845元。而在2011年,金先生的月平均工資好像只有4672元,2013年漲了89.32%,增長得好快,但愿不是“被增長的”。當然,這里所說的工資收入是稅前的,在交了905.19元社會保險費以后,再交1587.96的個人所得稅(稅率20%),最后領到手的工資似應為6351.85元。
社保制度的尷尬現狀
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每年必漲”,按理說,其法律依據應該是《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僅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按此條規定,查到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其中規定:“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于是再查北京市的相關規定,有2003年出臺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其中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繳費基數和費率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都非常的“原則”,看來要找到確切的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的法律依據,得花很大工夫才行。
在上述報道中,有專家提到:“低收入的人繳費率可能更高,因為最低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如果你收入低于60%,實質上你的繳費率是要高于法定的繳費率的。”按以上所述的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和2012年月平均工資5223元計算,60%就是3134元,這是醫療保險費的基數;40%是2089元,這是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基數。如果工資低于這個數,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比例就高于國家規定了。而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資僅為1400元。在北京,有多少人的工資徘徊在1400到2000元間?
再看其他城市的情況,從網上搜尋得知:2013年,上海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是統一的2815元,最低工資是1620元;重慶市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是統一的1335元,最低工資是1050元;沈陽市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是2095元,醫療保險是3212元,最低工資為1243元;杭州市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是統一的2005元,最低工資是1470元;廣州市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是統一的2529元,最低工資是1550元;深圳市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是1600元,醫療保險為2728元,最低工資是1600元。相對而言,深圳的制度安排還算比較合理。但全國有多少工資少于社會保險繳費最低限額的勞動者吃了“暗虧”,這個數字不得而知。
正因為存在以上制度漏洞,“國內個別企業員工放棄社保來換取更多的直接收入”。這是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6月發布的《〈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研究報告》中披露的。
以上的“個別企業員工”究竟有多少呢?據人社部提供的數字,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但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543萬人,僅為農民工總量的17.30%,為外出農民工的27.81%;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996萬人,僅為農民工總量的19.02%,為外出農民工的30.58%;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702萬人,僅為農民工總量的10.29%,為外出農民工的16.54%;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179萬人,僅為農民工總量的27.34%,為外出農民工的43.95%;參加生育保險的農民工情況沒有提及。
所以,上述“個別”居然是一個數以億計的龐大數字。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應該并沒有包括在城市間流動的勞動者的數字。
制度不公需要正視
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奧肯在《平等與效率:重大選擇》一書中提到:“平等和經濟效率之間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或許這正是為什么它們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接下來,奧肯進一步論述:“作為更多地獲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獲得某些其他有價值的社會成果的可能性),無論哪一方的犧牲都必須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許經濟不平等的社會決策,必須是公正的,是促進經濟效率的。”以此作為衡量的尺度,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狀況恐怕恰恰是南轅北轍的。
2006年世界銀行發布的一個報告指出,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消費率一直在下降,目前不僅遠落后于美國,甚至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差距也相當大。報告指出,以往的傳統看法常常把目光聚焦在中國家庭的高儲蓄率上,但實際上,中國消費率的下降,主要是受到工資水平下降的影響,中國的工資水平在GDP中的比重已經從20世紀90年代的53%下降到2005年的41%,遠遠低于美國57%的水平。
2008年世界銀行的另一份報告再次提及,在論及中國的勞動所得偏低時,尤其要關注中國政府的稅收問題。研究表明,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勞動者承擔的平均稅率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26.9%增加到2008年的45.4%。短短9年間,幾乎翻了一番,遠高于經濟合作組織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要高于歐盟15國的平均水平,超出澳大利亞與美國近一倍。為此,世行建議中國應該大幅度降低勞動者的稅率,尤其是降低居民收入中用于社會保障的繳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
世界銀行的建議是值得我們認真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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