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廣受關注的“臨時工”問題再次進入輿論聚光燈下。征求意見稿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等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即社會上通常認為的“臨時工”——記者注)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意見稿還強調,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作為與“正式工”相區別的勞務派遣工,近年似乎一直地位尷尬。“輔助”干著“主力”的活;工作沖前頭,工資拿零頭;成“棘手”事件推責“擋箭牌”……近年來,勞務派遣市場日漸紅火的同時,一些矛盾也日益凸顯。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表示,調查發現派遣機構存在經營資質低、皮包公司多、異地派遣難以管理等問題,而派遣人員涉及了國民經濟的大多數行業,勞務派遣人員總規模可能達到4200萬人,十分龐大,為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出“重拳”整頓勞務派遣亂象。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據相關報道顯示,勞務派遣工在2011年底,已達約3700萬人,占到全國職工總數的13.1%。在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特別是銀行、電信、電力等行業,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甚至高達70%。
對一些機關單位和對企業來說,使用‘臨時工’,正好迎合了一些單位‘不愿費錢、費編制’的用人需求。由于“臨時工”多由人才服務公司派遣而來,不與用人單位直接發生勞動關系,除工資外,包括社保、工傷賠償等各項責任,可以被“輕松轉嫁”到勞務派遣公司身上。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規定明確了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具體內涵,同時又規定了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10%的“高壓線”。
但是,不同行業和崗位,對“臨時工”的需求差別各異,有些單位對“臨時工”的需求可能達不到10%,但有的單位能達到70%以上。人民網有報道顯示,11家公布勞務派遣工具體數據的上市銀行中,有6家銀行的這一比例超過20%,興業銀行占比甚至達到33.2%。截至2012年末,工、農、中、建四大銀行的勞務派遣員工,合計超過15萬人。而他們的月工資,一般與“正式工”相比,“縮水”四成。是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臨時工”需求,進行一項扎實調研,因時制宜?
早有媒體分析,國內許多單位長年使用“臨時工”,在如此多的數量、如此普遍的情況下,若按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大量單位必須在短時期內作出大的調整,并支付相當數額的成本。而且,當前就業壓力較大,新規還容易助推單位強迫“臨時工”在失去工作和達成所謂“默契”之間選擇。最終結果很可能是,舊的用工模式得到“沿用”。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明確提出要“同工同酬”。但在實踐中,勞務派遣人員等各種被冠以“臨時工”稱呼的勞動者,很難在報酬及其他勞動權益方面得到同等待遇。征求意見稿的追責條款規定:用工單位違法使用派遣工,經人社部處罰后仍不改正的,則視為被派遣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可見,規范勞務派遣不是要消滅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在滿足用工單位靈活用工需求、減少摩擦性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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