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者遇到違法勞動法的不法現象要幾時舉報投訴,不然過了期限會遭到投訴無門的情況。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劉某于2007年8月進入某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新職工保證書。按照保證書要求,劉某交了4000元押金,并約定工作滿3年后,公司全額退還,因本人原因導致工作不滿3年的,公司將扣除全部押金。2010年3月,劉某無故曠工,公司與之聯系多次,劉某均不按規定上班,也不辦理辭職手續。3月20日,該公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登報公告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公告期間未按規定辦理手續,故該公司依法解除了勞動合同。前不久,劉某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要求公司退還4000元押金。
接報后,勞動監察大隊立刻介入調查。該公司于是在招用職工時,要求每位新職工交納4000元押金,并承諾工作滿3年全部返還。由于調查時該批職工都干滿了3年,押金已發放完畢,只有劉某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形成個案。
最終,勞動監察大隊經集體討論后認為,該事項超過了2年的監察時效,且該事項2年內未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給查處帶來難度。經行政部門協調,該公司退還劉某押金,不給予單位行政處理或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監察機構查處時效起算點,應于違法行為發生的次日或者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行為終了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監察時效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勞動監察時效注重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勞動監察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嚴格區分兩者的不同,依法計算監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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