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解除指的是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30天嗎?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案例介紹:韋某于2011年11月22日進入某混凝土公司工作,擔任泵車駕駛員一職;炷凉疚磁c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韋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2012年7月11日,韋某離開混凝土公司,并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該公司。2012年9月3日,混凝土公司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韋某賠償因未提前30日提出辭職而造成泵車停工47天的直接損失75717元。2012年9月6日,仲裁委認為混凝土公司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決定不予受理,混凝土公司遂向當地法院起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韋某在單位未與其簽合同,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下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筆者認為,韋某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預告解除、隨時通知解除和無需通知立即解除三種形式。
預告解除,指的是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隨時通知解除,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行使隨時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作了具體的規定,只限于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隨時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無需通知立即解除,指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混凝土公司未與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韋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因此韋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屬于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韋某于2012年7月11日離開時,郵寄解除勞動通知書給單位則是履行了通知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