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個人失信行為的罰款金額進行了修改,上限由1萬元提升至10萬,可以說大大提高了對個人的處罰力度。而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上限則從30萬提升至100萬元。
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法院核實,原告晉長霞二審中提供的《收入減少證明》、《工資月收入證明》上的印章是其私刻的,證據系其偽造。根據新《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昨天上午,一中院最終決定對晉長霞罰款人民幣10萬元。據記者了解,這是該院自2012年新《民訴法》實施以來,對偽造證據的個人開出的最高“罰單”。
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
2012年9月,晉長霞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后晉長霞起訴肇事車輛駕駛人周某、周某工作單位以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交通費900元,醫療費1086元,誤工費113173元。晉長霞是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代理制業務員。為證實其誤工損失,一審審理中,晉長霞提交了工資收入證明,但未能提供受傷后收入減少的證據,故一審法院以未能證明受傷后減少的收入為由,未支持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判決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晉長霞1886元。一審判決后,晉長霞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審過程中,晉長霞為證明其收入減少的數額,提交了蓋有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的《收入減少證明》、《工資月收入證明》,但拒絕向法院提交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經法院傳喚,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出庭后陳述,該公司未向晉長霞出具過上述兩份證明;經當庭比對,兩份證明上的印章并非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真實印章。在一中法院調取的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均顯示晉長霞在受傷期間有相應工資收入及納稅。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晉長霞自述提交的證據系偽造。
一中院認為,晉長霞拒絕提交對其不利的證據,同時偽造對其有利的證據,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同時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予懲戒。鑒于,晉長霞要求賠償誤工費數額之巨大,妨害訴訟行為情節之嚴重,依照新《民訴法》的規定,對晉長霞罰款人民幣10萬元。
2014年10月20日上午9點30分,北京一中院開庭宣布:準許晉長霞撤回上訴,同時宣布了對其偽造證據的處罰決定。
晉長霞當庭未提起復議,并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提示
個人失信行為
罰款最高10萬
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個人失信行為的罰款金額進行了修改,上限由1萬元提升至10萬,可以說大大提高了對個人的處罰力度。而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上限則從30萬提升至100萬元。
承辦法官向記者透露,這次處罰決定達到了《民訴法》對于個人罰款的最高金額有以下幾個原因:訴訟中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絕提交對己不利的證據,偽造證據等訴訟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欺騙法庭性質惡劣;最重要的是已經觸犯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濮陽人才網王偉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