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系某酒店冷葷間廚工,工作職責是配合廚師進行領料和餐盤端遞,常規工作的活動范圍是廚房的冷菜間。2012年7月29日19:00左右陳某離開冷菜間,獨自一人前往廚房辦公室,發現從該辦公室窗戶墜樓身亡。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殺的結論。根據酒店員工的證詞證實,事發前一段時間內廚師長在廚房內工作,不在廚房辦公室也未找過陳某,同時也沒有其它證據顯示陳某接受過其他領導指示離開冷菜間前往廚房辦公室或其它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
事后,陳某丈夫朱某要求酒店方面為陳某申請工傷,酒店認為陳某不是工作原因導致墜樓不同意申請工傷。朱某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后認為,陳某墜樓事故雖然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但事發地點不是陳某日常的工作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導致墜樓身亡,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朱某不服,向區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爭議焦點:
本案中陳某墜樓的辦公室不是日常工作區域,陳某也不是在受上級指示后才去辦公室的。主要分歧在于墜樓原因不明,卻發生在工作時間,也是在工作的酒店內部區域,能否就此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來認定工傷。
1、認定工傷的主要理由:
陳某丈夫朱某認為,事發時陳某仍在工作時間,廚房辦公室等辦公區域,陳某作為廚工也理應是工作場所之一,陳某在酒店墜樓又屬于意外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2、認定不是工傷的主要理由:
(1)從陳某的本職工作來看,當時進入廚房辦公室沒有這個必要,而且辦公室窗戶也被人為打開。窗臺上原本放著的水杯、綠植等被擺放到桌子上,內側窗紗也被取下放在地上,這些行為均與其工作職責無關。
(2)根據對酒店員工所做的筆錄來看,事發前包括廚師長在內的領導都沒有指示過陳某去廚房辦公室,也未要求其完成其它工作任務。據此,陳某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不是因為有領導指示,也不是因為有新的工作任務所需。
(3)公安部門僅排除陳某死因系他殺所致,但是并未出具其它相關結論,現無法對陳某是否意外墜樓做定性判定。故在對陳某墜樓事件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有必要對陳某此次墜樓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再做調查分析。一般來說,工作原因包括員工自身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也包括上級領導或組織臨時指派的其它工作要求。根據已經調查到的情況來看,陳某去廚房辦公室既不是日常工作職責所需,也不是受領導當時的指示,也就是說陳某當時到辦公室的目的與工作無關。而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
綜上,陳某雖然墜樓時間是在工作時間內無疑,但是墜樓的辦公室不是陳某的日常或臨時分派的工作區域,墜樓原因也可以排除工作因素。在排除陳某因工作原因墜樓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陳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也就不予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本案由于發生在工作時間里,事發地點也是在公司,在未進行深入調查和研究之前,容易先入為主地認為該起事故屬于工傷。不過從《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立法本義來看,能否認定工傷有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說,在區縣人社局調查取證過程中,對于采集到的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類似陳某的事故是意外所致,為避免因為草率認定導致與實際情況不符,就需要加強對事實情況的判定和排除,尤其在各方證據相互印證后能夠排除是工作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那么就應當不予認定工傷。
類似本案也是對區縣人社局調查、取證、判斷等工傷認定過程提出較高的要求。工傷認定是客觀調查、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對于事實存疑的案件,在無法獲取定性證據時也可以通過排除的方法還原部分事實真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三種排除工傷情形,在證據清晰的情況下可以方便區縣人社局快速作出不予認定結論。但是還會有其它情形也需要求證與工作原因無關。對于這種清單外的求證,區縣人社局需要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義,通過嚴謹的調查取證、縝密的事實推斷,排除受傷害情形與工作原因有關之后,方能保證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是有事實根據、理由充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