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職工提交假材料請病假,被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程某在向單位請病假時提交了假的門診就診記錄,根據原告公司的規章制度,該種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故原告單位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約束。因此,“三期”期間的女職工一定不要抱僥幸心理,如果真有需要,一定要走正規的請假手續,以免給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提供理由。
另外,勞動仲裁委在審理案件時,受其調查權限的限制,有時并不深入調查一些關鍵證據的真偽。本案中就是因為仲裁委認定程某提交的請假材料是真實的,故裁決支持了其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請求。
但在訴訟階段,法院會依法履行調查權,認真調查核實相關關鍵證據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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