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鐘永棣老師根據法院裁判文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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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提煉: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加蓋工會公章,實屬畫蛇添足;
2、勞資雙方談話期間可以錄音錄像,且無需事先告知對方;
3、勞動規章制度,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員工;
4、管理制度可規定“兼職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9日,李某進入Y公司工作,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2013年4月26日18時許,李某誤將淘寶網名為“FXG”的網店銷售信息當做招聘需求匯總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Y公司。2013年6月24日,Y公司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內容為“……在職期間從事淘寶網經營事項,并多次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快遞費用寄送網店銷售的商品,形成占用公司資金、向公司虛報費用以及未經公司同意在外兼職的事實,違反《員工手冊》中……。根據《員工行為規范》以及《獎懲管理制度》現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還加蓋了該公司工會的章。此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022元。仲裁委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Y公司支付李某賠償金33435.20元。
另,Y公司的《員工手冊》(包括《員工行為規范》、《獎罰管理制度》)已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李某。《員工行為規范》第一條第6項規定:“在冊員工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在外單位從事兼職,一經發現,公司有權對其做開除處理。”《獎懲管理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嚴重違紀行為,構成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1)有三次一般違紀行為或出現一次較重違紀行為及一次一般違紀行為的……(8)……虛報各種業務開支,偽造單據票證或其他欺騙公司行為。……”
【雙方觀點】
Y公司訴稱:
李某在任職期間,與他人合伙經營淘寶網店,并利用本公司的快遞資源以及快遞費用為該網店買家寄送所售商品。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本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本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李某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無須支付賠償金。
李某辯稱:
1、此網店并非本人所開;該店是公司同事張XX的妻子經營的,店鋪中的部分物品在本人家人處進貨,但是家庭成員的行為不能代表本人的個人行為。2、本人從未向公司提交任何報銷清單,也沒有慫恿快遞員向公司進行報銷。本人作為同事只是偶爾利用午休時間幫其他同事一點小忙,根本不構成違紀行為;就算本人在上班時間寄送快遞,也不屬于違紀或違約。
Y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1、(2013)XX公證字135A號公證書一份,擬證明淘寶網店名為“FXG”的店鋪賣家真實姓名為張XX。
2、(2013)AA公證字135B號公證書一份,擬證明2013年4月26日,李某向本公司發放了一份名為招聘需求匯總的郵件,然郵件內容實際為“FXG”網店的所有經營信息的事實。(李某質證意見:證據1-2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和本案沒有關聯性,網店的真實賣家是公司的員工張XX,公司里共用硬盤不是一個特殊現象,張XX留著賬單信息被本人作為招聘信息發送錯誤并不奇怪。)
3、韻達快遞單、順豐快遞單(2030699712XX)。
4、韻達快遞收款確認單(打印件)、順豐快遞收款確認單一組,證據3-4擬證明李某在為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公司的資源為“FXG”的網店向買家寄送商品等事實。
5、韻達快運單;6、順豐快運單;7、順豐快遞收款確認單一組,證據5-7擬證明張XX在公司工作期間為“FXG”的網店向買家寄送商品,部分快遞由公司支付了費用的事實。(李某質證意見:證據3-7快遞單并非是本人填寫,是張XX的快遞,本人利用午休時間幫助張XX郵寄快件,快遞費用是快遞人員私自向公司提交,本人并不知情,公司未經審核即進行了報銷,公司人員工作失誤,不應由本人來買單,且上班郵寄快遞并不違反勞動法,快遞單上面的筆跡等并非是本人填寫。)
8、張XX錄音整理資料及光盤一組,擬證明張XX確認“FXG”的店鋪系其妻子的店,相當于就是跟李某合作,以及張XX確認李某有些時候也為該店鋪發送商品到終端。
9、李某錄音整理資料及光盤一組,擬證明李某確認曾與莫某為張XX填寫快遞單,李某確認辦公室曾提到有好多快遞單沒付錢,李某曾承認“FXG”的店鋪為她們家開的事實。(李某質證意見:證據8-9張XX妻子經營的網店和本人沒有任何關系,我們家里經營服裝,但家庭行為不能代表本人個人行為。)
10、費用報銷單一組,擬證明本公司于2013年1、3、5、6月分別支付了金額不等的快遞費等事實。(李某質證意見:快遞費用是公司人員沒有經過核實就報銷的,在知曉這個情況以后,本人已經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快遞費用。)
【法院觀點】
除“基本案情”外,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淘寶網名為“FXG”的網店賣家真實姓名為張XX,也是Y公司員工。張XX在Y公司工作期間多次經手通過快遞公司向“FXG”買家寄送商品,李某及另一同事莫某也多次為張XX填寫寄送該網店商品的快遞單。因數份快遞單未及時結清運費,導致快遞公司以為是Y公司的快遞而向Y公司結算了快遞費用。
法院認為:
Y公司的《員工行為規范》、《獎懲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李某,故上述制度可以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李某以系共用硬盤為由而將他人的網店經營信息當作招聘需求匯總發給Y公司,但是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故本院認定該網店經營信息系李某掌握;Y公司與張XX談話錄音內容也反映李某有參與該網店的經營;李某在Y公司填寫有關網店買家地址快遞單的事實也印證了李某對網店經營的參與;李某雖然未主動向Y公司報銷快遞費用,但因其未及時結算在客觀上也造成了Y公司為網店支付數次快遞費的事實,綜上,Y公司以李某在職期間從事淘寶網經營事項等,違反《員工行為規范》、《獎懲管理制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須支付賠償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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