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鐘永棣,來源:人力資源法律庫,ID:hrxinli
觀點提煉:
從狹義角度看,睡覺與打瞌睡是兩個不同的行為狀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僅明確兩者不同的違紀責任,而無明確兩者的特征與區別,那么法官很可能會根據有利于勞動者之原則推定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另外,即使明確了兩者的特征與區別,用人單位亦未必能充分舉證證明員工的行為究竟是睡覺還是打瞌睡。
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必要將兩者的狀態、特征與違紀責任加以區分;相關條款直接表述為“員工上班期間睡覺或打瞌睡的,將給予……處分”即可。
某中院二審判例分享:
原審法院認為,……《獎懲管理程序》5.2.3.2.27條規定“在上班時間打瞌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5.2.3.3.18條規定“工作時間睡覺”可作辭退處理。對于“打瞌睡”和“睡覺”如何進行界定,該制度中并未進行細化的解釋,這兩種行為亦不屬于常識性無爭議的可以予以準確區分差別的行為。
被上訴人在晚飯后的加班時間內出現疲倦懈怠、倚靠墻壁閉目休息的狀態,可以認為是在“打瞌睡”或是“睡覺”,確屬違反上訴人規章制度的行為,上訴人可以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被上訴人進行處分。
但是,在上訴人的規章制度對兩種極其相似難以區分的行為規定了兩種不同程度處分結果的情形下,結合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行為發生在加班時間且并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客觀情況,不應對被上訴人進行從重的處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上訴人支付賠償金XX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被上訴人是否違反了上訴人《獎懲管理程序》中5.2.3.3.18“工作時間睡覺”的規定。
辭退,作為對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最嚴歷的處罰方式,其處罰的依據也必須是嚴格和確鑿的。上訴人二審期間提交的錄像,僅能反映被上訴人在工作期間離開了自己工作的機器設備,不能直接反映被上訴人是去睡覺。而上訴人提供的兩張照片,僅能反映被上訴人當時坐在椅子上,頭部和肩部靠在墻上,頭部歪向一側,雙臂交叉抱在胸前,雙腿前伸,整個身體呈現放松狀態。而這兩張靜態的照片,并不能全面反映當時被上訴人動態的行為。
在《獎懲管理程序》未對“打瞌睡”和“睡覺”的定義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獎懲管理程序》中5.2.3.3.18“工作時間睡覺”的規定,對被上訴人作出辭退處理的依據不充分。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法解除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XX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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