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于2007年7月入職北京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08年1月1日雙方簽訂第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后雙方續簽過兩次勞動合同,最終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即田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日子。工作期間,公司從未給田某安排過年休假,且直到2013年10月才開始為田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2月7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公司要求田某繼續工作,和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田某拒絕了公司的要求,要求單位支付之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并幫助其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然而公司并沒有給她回復,無奈之下田某來到了致誠公益尋求法律幫助。援助律師了解情況后,告知田某由于其系農業戶口,可以主張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補償,而此后的保險只能去社;送对V,由社保稽核部門要求單位補繳,田某表示其已經去過社;耍玫降幕貜褪沁_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補繳,田某知道是因為自己維權太遲才導致這樣的結果,表示不再主張后面的社保。
2016年1月8日,田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補償以及工作期間未休年假工資補償。
由于本案事實清楚,而且勞動者和公司均有調解意向,因此雙方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就社保和年休假的問題進行了協商。對于養老補償,單位表示同意支付,但同時表示近幾年的工資中已經補償了部分,需要扣除,而田某稱其并不清楚工資的構成,不知道是否包括養老保險補償。援助律師仔細分析了單位提供的工資表,田某的工資一直都是比北京市最低工資略高,不過近幾年確實有一定的增長,且在扣除補償金后工資仍然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不排除單位按月補償養老保險的可能。不過律師也向單位表明,工資表系其單方制作,并沒有勞動者確認簽名,真實性無法認可,另外,勞動者主張的是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補償,而該工資表顯示是從2012年才開始補償的,不能證明補償的是之前的養老保險。為了解決此問題,單位代理人提出只要田某同意扣除工資表中已經補償的部分,單位愿意支付2007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補償,由于2011年之后的保險問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援助律師建議田某同意單位的方案。
對于失業保險,單位代理人表示因為田某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系自然終止,即使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援助律師告知單位代理人,根據《關于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單位代理人只能同意支付。
另外單位代理人表示只同意支付兩年內的未休年假工資,援助律師之前也已經向田某釋明過單位僅需承擔兩年內是否休過年假的舉證責任,因此田某表示同意。
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向田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人民幣9158元整。協議簽訂七日后田某就收到了全部案款,并向援助律師表示感謝,此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會保險補償類的勞動爭議案件,看似簡單,但卻可以引發一定的思考。首先是勞動者應及時維權,如果田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去社;送对V,由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社;艘欢〞髥挝谎a繳的,通常補繳保險都比現金補償對勞動者更有利。其次公司對田某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養老保險進行現金補償,其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無論是農業還是非農戶口的勞動者都只能要求補繳,但考慮到單位已經無法補繳,才通過此種途徑對勞動者進行補償,而且在調解協議書中是以各種款項概言之的,所以本案的解決也有賴于單位的配合。最后就是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補償問題,現在對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是非常少的,以北京為例,很多農民工在同一單位工作超過二十年,卻因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最終通過訴訟僅能要回2萬元左右的養老保險補償以及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這其實是很不公平,還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來源:工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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