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馮某和妻子包某從河北老家來到北京打工。由于沒有文化,也不懂技術,夫妻倆經人介紹入職了一家受環衛中心委托運營公共廁所的公司,從事廁所保潔的工作。由于不懂法律,到公司后他們從沒想過簽訂勞動合同和上社會保險的問題。
2008年6月,兩人工作的廁所由一家新公司接手運營,新公司的管理人員要求每位勞動者和公司簽訂一份廁所保潔對外承包勞務協議,寫明勞動者自愿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公司運營廁所的保潔任務并保管設備設施。馮某看了協議后很疑惑,自己和妻子每月從公司領取工資,怎么能說沒有勞動關系呢?馮某當即提出異議,但是該負責人表示如果不簽,就不能繼續工作。為了生計考慮,馮某無奈簽訂了這份承包協議。
2012年8月底,馮某夫妻倆“承包”的廁所被拆除了,公司把他們從員工宿舍趕了出去。走投無路的馮某二人決定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投訴,人社局的工作人員告知二人先去致誠公益咨詢。于是夫妻倆馬不停蹄地來到致誠公益,值班律師了解具體情況后告知他們,如果可以確認為勞動關系,那么他們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金,但由于他們簽訂了承包協議,所以不一定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2012年12月,馮某二人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30日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9672元。2013年12月3日,仲裁委以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為由,駁回了二人的仲裁請求。二人不服仲裁裁決,于2013年12月13日起訴至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出具了工作證、安全生產責任狀、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被告雖然認可原告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但以簽訂了承包協議為由不承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并且稱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間,廁所系前一公司管理,與本公司無關。援助律師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一一做出了反駁。首先,在工作期間,被告給原告辦理了工作證,并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同時還安排專人對原告所負責的廁所進行檢查,可以說所謂的承包協議只不過是被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專門設計的,無法掩蓋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其次,原告一直在同一地點從事同一內容的工作,是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新單位作為勞動關系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期間的法律責任。最后,由于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原告無法享受保險待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后,公司主動提出調解。由于本案已經拖了近兩年時間,所以律師決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最終夫妻倆同意了單位的調解方案,共拿到14000元的補助款,當事人對結果很滿意。
律師提醒:根據法律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其安排的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關系同樣成立。本案中雖然馮某夫妻二人與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但是他們簽訂的承包協議增加了訴訟風險。因此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不要輕易在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文件上簽字,如果不得不簽字,最好保存被脅迫簽字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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