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方某于2010年3月進入一家電子公司當駕駛員。去年2月,他向公司董事長提出,請假3天提前回家過年。董事長當即表示,同意請假1天。
方某即購買了2月14日回老家的車票,并于當天上午向公司人事請假1.5天(2月14日下午至2月15日全天),但未獲董事長批準。方某表示,車票已買好,便于2月14日下午離開公司回家。
公司即于2月14日發公告,以方某曠工為由將其開除。公司《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三日(含)可以解雇”。
方某不服,遂提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32880元。
案例點評
方某就春節請假回家過年,事先與公司董事長溝通,得到準假1天的口頭應允,履行了一定的請假手續。
結合春節期間購票困難等特殊原因,方某提前購買火車票的行為亦合常理,主觀上無故意缺勤。同時,即使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也應是連續曠工三日(含)才能解雇。
而2月14日的公告顯示,方某僅存在一天半的曠工。仲裁委認為,方某違紀行為輕微,尚未達到嚴重程度,對其賠償金請求予以支持。
來源網絡,侵刪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