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說明
看到化驗單上的 “陽性”二字,何女士一下愣住了。 何女士是某外資公司的項目主管。不久,何女士所在項目組被撤銷,公司人力資源部與何女士分別進行了兩次協商。何女士雖希望轉崗,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實在找不到適合的崗位。最后,雙方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達成一致后,簽署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書。 離開公司后,何女士卻意外得知自己懷孕已有一個月。于是,何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自己不知道懷孕而同意解除合同系重大誤解,并根據 《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撤銷協商解除合同書,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那么,何女士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嗎?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女職工在 “三期”內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醫療期屆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濟性裁員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
當然,問題的關鍵在于,何女士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在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中是沒有關于 “重大誤解”的規定的,目前只能根據 《民法通則》中關于重大誤解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71條規定: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 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此類合同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因此,重大誤解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基于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等錯誤認識,使自己的行為后果與本意相反。
而本案中,何女士在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書時,應當知道協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經過三次協商,其有解除合同的本意,至于合同解除后發現懷孕系對自身客觀情況判斷有誤,畢竟公司是無法預知其懷孕的。因此,何女士關于重大誤解的主張不能成立。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編輯:鄧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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