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快遞量暴增 一些快遞公司采用“慎開薪”的方法防止員工“開溜” 律師提醒———
新聞點擊
元旦將近,快遞業務量暴增,快遞公司卻采取“年底才發薪”的措施,讓快遞員身體勞累的同時又“憂心”。據媒體報道,年底了,一些快遞公司采用“慎開薪”的方法防止員工“開溜”。
在宣武某快遞公司工作的小徐抱怨,自今年10月開始,他們公司規定一律不再開支,員工只能先支點兒錢維持生活,老板說,工資年終一塊算。
據了解,圓通快遞和韻達快遞兩家公司在宣武區的分公司也是過了10月便不再發工資,有業務員說,“不光宣武區這樣做,朝陽和海淀的一些快遞分公司也在這樣做”。
對此,宣武區一家快遞分公司的負責人宋先生稱,他的公司確實規定過“年前不發薪”,但實屬無奈,“前半年,算算流水額,整個賠錢。這倆月業務量上去了,要是連著走上幾個人,公司立刻就癱瘓。年前不發工資,是怕員工開溜”。
和宋先生同屬一家快遞公司的豐臺區分公司負責人王經理說,“我們愿意年終給快遞員多發點獎金作為補償”。
1.員工當月工資應該什么時間發?
2.快遞公司以怕員工“開溜”為由推遲發工資合法嗎?
3.員工如何索要工資?該留存哪些證據?
員工索要工資流程圖
員工工資被拖欠
法律看點
選擇一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即單位所在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其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逾期不支付的,監察大隊還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自己受理或建議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選擇二
提起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據此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時效分為兩種:
員工在職期間——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服仲裁結果
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供材料
員工索要工資時,應注意留存兩類相關證據:
1.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自己簽名的業務單等
2.工資歷史發放記錄的證據:銀行卡記錄、自己簽名的工資單等
律師解讀
單位哪天發工資 看合同或者看慣例
北京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梁楓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也明確指出,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并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而是按照單位以往的慣例發放工資。但無論是合同約定日期還是按以往慣例的日期,都屬于約定,都應按約定日期發。
比如,用人單位之前都是每月20日發員工上月(或者當月)工資,那么某月20日以后才發就屬于拖欠員工工資。且如果某月20日恰逢節假日或休息日,那么單位必須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此外,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單位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怕“溜”非合理理由 遲發工資侵權
梁律師認為,如果快遞公司以怕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遲發工資,則快遞公司的這一做法不僅涉嫌違法,而且還侵害了員工依法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的對應義務就是向勞動者依法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遭遇了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或者確因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可以暫時延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前提是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
否則,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