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是一種特殊的薪酬,反映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在利益分配上大致相同的意愿。但“提成”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如何進行具體分配卻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因而引發糾紛也不鮮見。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認為,提成完全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提成的名目、分配比例、取得方式都具有非常大的彈性,這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是日后可能產生糾紛的一個隱患,如果因此引發勞動爭議,對勞動者十分不利。因此,勞動者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對于“提成”的性質要有清醒的認識,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提成”中的權責
胡女士是某公司銷售人員,在她的努力下,公司與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
胡女士認為,根據她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她5萬元的銷售提成。但春節前進行財務結算時,公司卻拒絕支付這筆提成。針對胡女士提出的異議,公司表示,銷售提成是對銷售人員完成銷售任務的一種獎勵,銷售人員有責任及時收回貨款,但胡女士雖然促成了那份合同,公司也把貨發給了對方,對方卻一直沒付貨款,因此,公司有理由拒絕支付提成。
法院審理了胡女士與公司之間的這起糾紛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提成的支付條件與銷售人員的義務約定不明確。因為勞動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根據規定,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非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釋,胡女士不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雙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確表示貨款的回收要由銷售人員負責,因此,公司應向胡女士支付提成。
這起案件中,雙方之所以產生糾紛,關鍵在于提成的支付條件。法院民事庭的法官特別提醒說,勞動者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中,對于涉及“提成”的內容要特別謹慎,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
難以獲取的證據
王先生在某設計公司擔任項目經理,去年年底,因要求公司支付46000元的提成被拒,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王先生的說法,兩年前,他主持完成了5個項目,公司曾向他支付過項目提成,但這次完成工作后,公司卻沒有支付。為證明自己的說法,他向法庭遞交了復印的領款證明。
公司則另有說法:雙方對是否有提成并未明確約定,公司實行的是獎金制度,獎金的發放是根據公司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兩年前,公司確實因王先生主持完成項目有功向他支付過報酬,但那是獎金,而非提成。由于設計公司否認雙方有提成約定,只承認有獎金制度,原告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領款證明又為復印件,且沒被設計公司承認,根據相關規定,王先生的這個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法院只能判決王先生敗訴。
本案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一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雖然約定以提成作為報酬形式,但對提成的標準、具體的計算方法卻心中無數。而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有意無意模糊報酬的具體構成要素,這樣,當雙方出現相關糾紛時,勞動者將無法有效和正確舉證,甚至根本拿不出證據,這樣,法院也就無法確定雙方是否有過提成約定,更無法確定具體的提成數額,這明顯不利于勞動者的權益。這位法官說,勞動者在平時要養成一種習慣,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弄清企業支付給自己的報酬究竟是工資、獎金,還是根據約定按比例支付的提成等,必須有明確的說法,避免吃了虧卻還找不到說理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