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介紹,《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廠方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應及時辦理而沒辦理,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是職工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和勞工存在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王某離廠,再沒為廠子提供勞動,王某要求補繳離廠后沒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這段時間的社會保險費,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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