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曾某提出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1、請人代替上班不合法。雖然你每次上班都因請人代班而未空崗,但是,勞動關系是一種特定主體之間的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特定主體即勞動關系當事人承擔。因此,你請人代班的行為是違法的。
2、你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雖然你請人上班而未空崗,但是你無視其應遵守的勞動紀律,在公司通知其上班的情況下,拒不到公司上班,你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曠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在《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內。因此,你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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