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員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只能待女員工哺乳期結束時才能將合同歸于結束。所以,如果江小姐順利生產的,在嬰兒滿一歲之前,公司都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在女職工 “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勞動合同期限的延續是一種法定的期限變更,而不是勞資雙方約定后調整,因此,即使雙方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是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一般情況下,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 (孩子滿一周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
確認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一般需要通過司法機關作出,而不是單憑用人單位的主觀判斷,因此為防止出現約定不清、界定不明而導致合同無法終止,建議在約定合同期限時可以考慮使用 “因出現如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現將合同續延至該法定情形結束”的描述,將期限分別覆蓋三個不同的環節,以減少因理解偏差而產生的風險。同時,我們也建議,如果女職工出現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時,企業也應從人性化角度考慮,權衡員工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宜立即終止合同,而是給予一段合理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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