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部門統計,因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糾紛的案件,一直是勞動爭議案例的大頭。一些勞動者又因為“被辭職”而心生怨恨,以用人單位存在種種過錯為由,采取過激的報復行為。然而,民法強調的是依法維權,任何因“過激”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都將承擔等價的侵權賠償責任。所以,當職工遭遇“被辭職”不公待遇時,切記要依法維權,萬萬不能以錯對錯、以牙還牙,將自己推到被告席上!
案例1:“侵害”公司網站 承擔經濟刑事雙重責任
案例:欒某系一家電子信息公司網絡技術員,2011年初,欒某與公司所簽訂的5年期合同到期時,公司領導及人力資源部認為,欒某在近二年來多次違反公司制度,背著公司從事網上贏利活動,經批評后,并未悔改。所以,公司決定不再與欒某續簽勞動合同。
欒某意識到公司將解聘他后,心里非常氣憤,在交接工作時,欒某提出應給予自己8萬元的經濟補償,因該要求過高又不法律依據,公司予以回絕。欒某先是以拒絕交出自己掌握的公司的機密資料相要挾,而后為報復公司,欒某對公司局域網站實施了篡改和攻擊,導致公司唯一的網站在3個半工作日時間內無法打開,后經專業部門鑒定評估,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7.44萬元。事后,盡管欒某認為自己只是修改網站IP地址,為的是提高保密程度,沒有預料到會出現打不開網頁的故障;再說,不續簽合同,公司存在過錯。欒某的說法對嗎,他將承擔何種后果?
分析點評:
欒某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他將承擔以下兩個方面的嚴重后果。
一方面,欒某應承擔過錯經濟賠償責任。欒某因故意報復公司,導致公司網站停止工作3個半工作日,造成7.44萬元經濟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欒某所言的二種理由,很難有證據支持,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過錯,該損失應全部由欒某承擔。至于在解除與欒某的勞動合同關系中,是否存在過錯,都不能作為欒某報復公司的理由。如果欒某認為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可通過行使法律權利來維護,而不能用違法侵權來加以報復。
另一方面,欒某對公司的報復行為,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欒某的惡意報復行為,造成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3個半工作日不能正常運行,經濟損失7.44萬元,已經達到“后果嚴重的”程度,應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案例2:以舉報公司違法要挾 構成涉嫌敲詐勒索罪
案例:劉某系某食品公司生產一部主任兼技術員。在與公司連續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后,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后不久,劉某因工作與新到任的副總幾次發生矛盾,并在一次食品質量現場檢查會上與副總動手廝打,給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公司決定讓劉某公開認錯,否則將按公司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
劉某拒絕認錯被解除勞動合同后,憤怒之下,先后一連3次打電話給總經理,以公司所加工的2種食品中存在偷工減料、添加劑超標和偷稅問題相威脅,要求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5萬元,否則將舉報上述問題。無奈之下,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劉某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后果會怎樣?
分析點評:
劉某的行為應構成涉嫌敲詐勒索犯罪。盡管該公司涉嫌食品加工偷工減料、添加劑超標和偷稅等違法犯罪問題,劉某被辭退后,作為普通公民只有舉報的義務,絕沒有以此相要挾、甚至威協來謀取個人私利(不義之財)的權利;至于如果認為公司對自己有侵權行為,可通過民事訴訟依法解決。
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即威脅和要挾,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隱私相恐嚇。其要挾的內容既可能是人身暴力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性的;其結果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實現。此罪以被害人交付財物為既遂標準。本案當屬于敲詐勒索(未遂)犯罪。
案例3:職工索要經濟補償 不能扣留單位轎車
案例:趙女士系某酒業集團銷售部副經理,為工作需要,公司為其配備轎車一臺。此間,趙女士在推銷工作中為另外一家酒廠銷售白酒謀利,經公司嚴肅批評后,仍暗中謀利。公司決定與趙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結算并支付了相應報酬。而趙女士認為,為其他酒廠推銷并未影響本公司業務工作,公司以此為由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也有過錯,遂以拒絕歸還轎車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趙女士的做法對嗎?有法律依據嗎?
分析點評:
趙女士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律的支付。無論趙女士應否得到經濟補償金,其以“拒絕歸還轎車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為兩者之間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趙女士如果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可依法申請仲裁直至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絕沒有扣留公司轎車的權利。
對此,趙女士所在公司可與趙女士協商解決,或者向其發出《律師函》,要求其返還轎車,若不成,可通過起訴要求其返還轎車。本案若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公司與趙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中無過錯,依法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那么,公司在要求其返還轎車的同時,還可一并要求趙女士支付相應時間段期間的轎車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