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老板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同時《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而老張在該公司的勞動時間,同其他全日制工人一樣,說明已大大超過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時間。張某付出了與全日制工人一樣的勞動,理應與全日制工人一樣得到相同的工資等待遇。該公司老板,應按其他被裁的全日制工人一樣,給予張某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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