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蓋先生到新疆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當時該公司承諾,蓋先生轉正后年工資為8萬元,但一直沒有兌現。
2101年5月,該公司將蓋先生辭退,并要求蓋先生先簽訂勞動合同后再辦理離職手續,蓋先生未同意。因此該公司扣發了蓋先生5月份的工資。
“公司要我先簽合同再離職,無非就是想不支付給我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曾經從事過人事工作的蓋先生深諳其中道理,遂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補發2010年5月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雙倍工資。
而該公司辯稱,單位曾多次通知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但遭到拒絕。因此,只好跟蓋先生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該公司僅需向蓋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不存在向其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至于2010年5月的工資,蓋先生可以隨時來領。
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該公司沒有證據證實自用工后因申請人拒絕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故應向蓋先生支付2010年1月至5月的雙倍工資16310元,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588.2元,補發未發工資差額2749.91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烏市沙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蓋先生向法院出示了相關錄音證據,證實該公司確是在自己離職前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而此時,該公司態度也有所轉變。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協議:“該公司支付被告蓋先生2010年5月工資、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合計1.5萬元。”
法院辦案人員提醒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應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不簽訂,勞動者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條、工作證、考勤卡、社保記錄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有證可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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