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呂紅甫的再三要求下,公司與他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但繳納社會保險費之事仍然久拖不決。轉眼間,一年的合同就到期了,公司沒有與呂紅甫續簽合同,也沒有說辭退他,呂紅甫就這樣不明不白地繼續干著。2010年5月,呂紅甫因勞動合同和社保費一事再次和公司領導發生了口角,一氣之下決定辭職,公司的態度很鮮明:“不想干就走人,工資定得已夠高了,還找麻煩!”“說實話,我也不想辭職,去別的地方工作沒有這么高的工資,但是我也得為將來考慮呀。”呂紅甫這樣對記者說。
辭職書遞交之后,呂紅甫便向駐馬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很快仲裁機構就作出駐勞仲案字(2010)66號仲裁書,裁決吳桂橋煤礦因不簽勞動合同應支付呂紅甫雙倍經濟賠償金19377元,并為其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5808元。
對此結果,吳桂橋煤礦不服,隨即提起了訴訟。2011年年初,該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對于補繳社保費的問題,雙方爭議不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得到了法庭的確認。在經濟賠償金方面,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公司代理人堅稱,呂紅甫是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制度私自離崗,其遞交的辭職書并沒有得到公司批準,因此不存在經濟賠償金的問題。呂紅甫反駁道,起因是公司不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和拒繳保險費,盡管發生了幾次爭吵,但從沒影響工作,只是遞交辭職書之后才離開工作崗位的。由于公司出具了簽訂的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書,呂紅甫請求的雙倍經濟賠償金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終判決吳桂橋煤礦補償呂紅甫4個月的工資合計9688.5元,并補繳應繳的保險金5808元。
盡管補償打了折扣,但對此結果,呂紅甫基本滿意。不料,吳桂橋煤礦卻不罷休,而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上訴。2010年6月,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已在2006年形成了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呂紅甫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雖然,公司尚沒有批復呂紅甫的辭職書,但是向仲裁機構提交申請,要求吳桂橋煤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也即履行了通知勞動合同解除的義務。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最終,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近日,呂紅甫打電話告訴記者,公司已履行了判決。令他想不明白的是,公司也不差錢,為什么在拒繳社保費一事上態度這么強硬呢?對此,有關法律專家認為,拖欠或拒繳保險費的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拖欠或拒繳保險金的企業給予懲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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