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討要無果后,于某找到了順義區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
法援中心確定了于某等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為其指派了代理律師,律師經過調查發現王某作為承包人并不具有工程施工資格,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建筑法》、《合同法》相關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而本案中發包人在沒有核實承包人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將工程發包,依照民法一般原則,可以推定發包人對出現欠薪的問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律師也找到相關法律依據,我國2004年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4條也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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