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興壽鎮村民徐某受聘于一家私人運輸公司,簽訂了勞動協議書,從事貨物運輸已經3年多了。今年7月,他在卸完自己運載的貨物后,為避讓其他車輛進出倉庫,便在車旁短暫休息,不料被該公司的一輛裝卸貨物的叉車撞傷,造成腰椎扭動及左臂骨折,傷勢嚴重。徐某經入院治療,出院后申請工傷認定,并要求工傷補償。該公司認為,徐某不是在駕駛車輛中受傷,其停留位置不是專門的休息場所,故不屬于工傷。
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為,徐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工作期間短暫休息時受傷應該屬于工傷。因為工作期間短暫休息是職工勞動過程中的客觀需要,應該屬于工作的一部分,且徐某當時的休息本身也有為其他車輛避讓的因素。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建議徐某以上述條例的規定,與公司負責人繼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可以先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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