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張找律師時帶著兩份正式的勞動合同,他們告訴律師,前不久他們二人和公司又續簽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沒有任何問題,只不過簽合同當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總出差了,于是主管人事的劉經理代替王總和他們簽了合同。劉經理也是公司的一大股東,占公司相當份額的股份,也算是半個老板?墒,小李和小張拿著這份簽好字、蓋好章的合同就有些猶豫,股東代替法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底有沒有效?
律師說法
律師說,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簽字等。因此,不一定必須是法人簽字,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生效。小李和小張不用有顧慮,對公司來講,勞動合同上主要看蓋的公章,如果沒有公司蓋章,那么法人則必須簽字。小李二人的合同有公司股東簽字也有公司蓋章則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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