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介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工廠2008年兩月未發工資,2009年10月份以后不足額發放的工資,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一年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限制,申請仲裁時效應當自2010年12月小夏與工廠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小夏可以在今年12月前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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