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員工要討說法 無門
“我妻子在一所學校工作了1年多,一直等校方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沒想到,最終等來的卻是‘被辭退’的結果。”近日,婺城區的王先生撥打了小月熱線,希望了解他妻子該如何向學校‘討說法’。
王先生介紹,他妻子今年49歲,前幾年下崗。去年,妻子找了一份學校寢室管理員的工作。一開始,校方曾向她表態“先試用再簽合同”,沒想到,這一“試用”就試用了一年多。王先生說:“以我妻子的年紀,找工作并不容易,所以一年多以來,學校一直不提簽合同的事,她也不敢很強硬去和學校談判。”原本根據妻子的打算,慢慢等著,總有一天能簽上合同,可9月中旬,她卻接到了校方的“辭退”通知。
“我妻子被辭退時,學校沒給任何補償。另外,妻子提出讓學校補繳一年多的社會保險,也被拒絕了。”因為對學校做法不滿,王先生夫婦迫切希望了解:現在,他們能向學校提哪些要求?在學校不愿協商解決的情況下,該通過什么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對于王先生妻子的情況,婺城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表示:“她可以向學校所轄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這一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于法律規定,產生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給予經濟補償。因此,王先生妻子在申請該勞動爭議仲裁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主張:一要求學校在她工作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二要求學校為她繳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三要求學校給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額標準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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