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第一大考——國家公務員考試近日被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批為存在嚴重的就業歧視。該所撰寫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在調查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比例為100%。其余依次是政治面貌歧視、性別歧視、社會身份歧視、身體特征歧視,而社會身份歧視為歷年公務員招考中的“重災區”,其中戶籍歧視和地域歧視尤為嚴重。
嚴格說來,有人類的地方,就有歧視。歧視源于人類天性中存在的偏見。但偏見本身不等于歧視,歧視是一種行為和制度安排的結果,是偏見的行為化和制度化。例如,富人對窮人存在偏見,窮人對富人也存在偏見;官員對百姓存在偏見,百姓對官員也存在偏見。然而,要把偏見上升為一種行為和制度,這背后必須有權力和資源的支撐,并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才可能。而這只有富人和官員才能做到,窮人和百姓是無此能力和資源的。所以,歧視的出現,一個更深刻的根源,就在于利益。有歧視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無論什么歧視,都可以而且能夠以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的形式將之行為化和制度化,并且社會對此很有些司空見慣、不以為然的味道。例如,從計劃時代一直延續至今的戶籍制度,把國家的公民分成兩個等級,這是一種明目張膽的制度歧視,但它總能以這樣那樣的理由保留著;同為土地,國家的土地可以買賣和流轉,但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自由轉讓,必須通過國家收購;諸如此類歧視,公然盛行于我們的社會。
根據社會學家吳忠民的解釋,歧視最本質的特征是排斥,即在資源分配方面(包括對社會公共資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據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對其他人群的排斥或限制。而作為這種“排斥”最高級的形式和最好的防護墻,就是制度歧視,因為這是國家對公民的歧視,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的,它不同于發生在社會與公民之間的行為性歧視,是一種完全的零和博弈,一方所得到的利益是以另一方利益的受損為代價的。換言之,這種制度和排斥能夠得以維持,完全是因為被歧視群體處于弱勢地位、無法打破利益格局造成的。
所以,制度歧視背后,不管具體原因何為,實際反映了我們的社會權力和資源失衡的現實。而歧視的泛化、制度化和固定化,不僅對被歧視者在教育、就醫、就業、婚姻、福利和社會保障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產生嚴重干擾,甚至可能引起被歧視者的反抗和報復;長期來看,還會在社會塑造一種不公正的價值觀,從而將社會發展導向一條分化和對立之路。
事實上,長期和嚴重的社會歧視其后果已經在中國顯現。當今的社會抗爭和群體事件無不帶有被歧視個體和人群反抗歧視的印記。這就需要我們高度重視歧視問題。為此,應提高政府自身道德的約束力以及整個社會對社會正義的重視程度。但社會歧視的消除根本上還有賴于被歧視者自己的努力,即團結起來壯大力量,增加同歧視者的“談判”能力,通過不斷斗爭獲取自己的平等權利。在這一過程中,公眾輿論對歧視的揭露和批判,對促使政府施良政和增加被歧視者的抗爭勇氣會起到很大的甚至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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