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 勞動者被無辜解雇后,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案情】 小麗是市里一家酒店的服務員,到今年已經工作3年,月工資2000元。她工作認真,對客人熱情禮貌,常常受到客人的好評。 今年春天,該酒店被原來的老板出售給了李某,李某在接收酒店之后,為了有更好的效益對酒店工作人員進行了全面考察并進行部分更換。因為小麗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李某認為她服務不了較高層次的客人,新招聘來的服務員都是高中或專科水平,于是李某以酒店的名義給小麗發(fā)了辭退通知。小麗覺得自己在酒店干得不錯,客人也很喜歡自己,接受不了李某的辭退理由,在協商沒用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因為覺得李某的行為讓自己很失望,小麗也不想繼續(xù)在該酒店工作,所以要求酒店給予補償。 仲裁委員會在審理該案中,認為酒店沒有法定理由,也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小麗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因此判決酒店雙倍支付小麗經濟補償,小麗工作滿3年,需要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6000元,同時要雙倍支付所以應為12000元。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法進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么和勞動者協商解除,要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要么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本案中,小麗與酒店的勞動合同仍舊有效,尚未到期,沒有特殊的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小麗也沒有和酒店協商過要解決勞動合同,那么酒店給小麗發(fā)出辭退通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小麗覺得李某的行為傷害了自己,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相應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所以小麗在酒店工作三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3個月的工資6000元,雙倍的話就是12000元。 【律師提示】 因此勞動者在被無故解雇的時候,除了可以拿到應得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之外,還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了更深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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