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啟事寫“男性優先”“不招女性”是就業歧視么?
答:這涉嫌對女性的歧視。《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三年之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合法嗎?
答:違法!《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建議:為了順利就業,如果用人單位非得寫上此類條款,大可不必針鋒相對堅決不從,簽了也無效。
三、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嗎?
答: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女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
四、入職時未告知公司懷孕事實,入職后公司以隱瞞事實存在欺詐行為解雇合法嗎?
答:不合法。用人單位的行為實際上限制了懷孕婦女獲得平等就業的權利,這既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
五、“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嗎,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雇?
答: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政策并未規定“未婚先孕”違法,只是規定“未婚生育”違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因此,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解雇違法。
六、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產假及相關待遇嗎?
答: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女職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的批準。國家規定產假90天,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日的產假。但是,鑒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實,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嗎?
答:此問題在實踐中有爭議,嚴格來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與履行勞動合同并無直接聯系,直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勞動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條款亦不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形,但從司法實踐看,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
另外,有些地區地方指導意見明確可以被解雇,比如深圳《2010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